绥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谢超 唐丽华)近日,绥宁县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现场查获野生河鱼60余公斤,扣押电鱼工具1套、木质渔船1艘。
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在新一届党组领导班子带领下,以“生态三湘”200天专项行动为契机,迅速抽调精干力量,与县农业农村水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定点巡视、夜间巡护、视频巡查、技术巡防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巫水河河堤两岸和县域重点水域的巡查布控工作,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县域内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5月1日凌晨2点,该局民警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巫水河长铺站河段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电鱼,民警经过长时间蹲守,于当日凌晨6时许,在巫水河长铺子乡游家村河段一处河边位置查获一艘带有船动机的渔船,渔船内有渔获物几十公斤,在距渔船停靠处约100米位置的一处河岸边查获藏匿的一套电鱼工具及装有几十公斤河鱼的网兜两个。由于犯罪嫌疑人熟悉河道,利用地形复杂躲避了民警的抓捕行动。办案民警迅速扩大搜索范围,通过多方侦查获取重要线索,在网安民警技术支撑下,快速锁定嫌犯,并于5月3日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抓获,秦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明知绥宁县巫水河流域为禁捕水域,仍在禁捕期携带电瓶、抄网等禁用的工具,先后三次在巫水河水域进行电鱼作业,其在巫水河共计捕捞水产品100余公斤,并将捕捞的水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数千元。秦某某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导致在该禁捕水域电击有效范围内鱼类无选择的死亡或伤害,致使区域内的这些鱼类在当年或次年不能正常繁殖,其所捕获的鱼类有幼体、成体或亚成体,成体多处于繁殖期。秦某某的行为对当地水域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绥宁森警温馨提示: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或使用地笼网、抄网等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奉劝大家且行且珍惜,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谢超 唐丽华
编辑:周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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