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新闻网讯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大程度地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那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是什么?我们要如何享受这个“大红包”呢?
所谓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在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原则的基础上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和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等三个不同的标准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进行扣除。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所在单位)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来源:绥宁新闻网
作者:黄毅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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