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十不准
为加强绥宁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县实际,明确文明养犬十不准如下:
一、不准外出遛狗未牵绳;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放养犬只;
三、不准违反公德,要规范养犬;
四、不准违规违纪,要依法养犬;
五、不准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准犬只乱撒、乱拉、乱叫、乱咬;
七、不准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有攻击性犬只;
八、不准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不准污染环境,要文明养犬,做好防疫,避免传染。
十、不准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如发现无人管理的犬只按流浪狗处置,县城管局将依法一律给予打击和捕杀。请广大市民做到文明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2日
来源: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秦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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